移动板房是否缴纳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 ((87)财水帝子3号)一、‘房地产’的解释‘房地产’是形态表达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顶和围护结构(两侧有墙或柱)的地方,可以遮风挡雨,可供人们生产、工作、学习,娱乐、生活或存放物资。墙、烟囱、水塔、变电站塔、油罐、酒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温室、砖石灰窑、各种油气罐等独立于房屋的建筑物,不属于房地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86)财税帝子第008号文规定,“房地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在‘固定资产’账簿中记录的房屋原价。”因此,凡按照会计制度将房屋原价记入账簿的,应按规定从房屋原价中扣除一定比例后,作为财产残值征收房产税;未记载房屋原价的,应当按照上述原则并参照同类房屋确定房产原值并征收房产税。二、房屋附属设备的解释房屋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其价值一般不单独计算的配套设施。主要包括:采暖、卫生、通风、照明、燃气等设备;各种管道,如蒸汽、压缩空气、石油、给排水管道及电力、电信、电缆电线;电梯、电梯、过道、天窗等。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从最近的探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和照明线从进线箱的连接管算起。根据上述规定,符合屋顶和围护结构(两侧有墙或柱)要求的可移动板房和结构,如筒仓等,既能遮风挡雨,又能供人们生产、工作、学习,娱乐、生活或储存物资,属于房屋概念,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参考:甘肃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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